第65章 掏出谅解书!(第1页)
被审人孙泉故意杀害周旭,该如何解释?
“尊敬的审判长,陪听席以及在座各位记者。”
“首先,我要强调的是,我方委托人主观意念上虽是主动一方,但”
“与岁山两名死者却截然不同!”
徐良站起身,语气严肃。
这一点必须要声明,且需反复强调!
“首先,岁山两名死者是奔着加害而主动攻击。”
“而我方委托人,引诱其主动的原因则是因周旭本身已然产生加害他人的行为!”
“在8月12号,死者周旭弟弟周家乘出租拐卖一名儿童,随后将孩子藏匿于周旭猪圈下,期间周旭对此完全知情!”
“在法律上,已然构成违法犯罪,侵害他人生命安全!”
他的声音响亮无比,传进所有人耳中。
记者与陪听席若有所思的顺着这逻辑进行思考。
趁此间隙。
徐良再次开口。
“正因周旭侵害他人生命安全,所以才让我方委托人产生主动观念!”
“而这主动,又是因孩子。”
“即,我方委托人为被拐孩子,所以才前往养猪场,与周旭产生纠纷!”
这是必须要强调的。
否则即便搬出谅解书也没用。
谅解书只是轻判,而非降低所犯之法!
故意杀人罪的谅解书,与正当防卫的谅解书,两者间对被审人来说,待遇可谓天差地别!
想到这。
徐良眸中精光一闪,追加开口。
“根据《东国刑法》取义,且剥夺警方付出。”
“被审人目标本身是周旭本人,而非为其被拐孩子。”
“孩子是在8月14日当晚由警方救出,侧面来看,被审人前往羊同镇,绝无拯救孩子之意!”
言罢,他再次补充道:
“而于8月13日,被审人孙泉将尸体进行肢解碎尸,拉去洪福街道菜市场进行贩卖”
“这完全是主观意识上的私人情绪!”
“与被拐人无关,联合之前对方无拯救孩子之意”
刘勋在庭审前便已经将案件解剖清晰。
只要将重点放在孙泉故意杀害周旭一事上,配合郑梅,他的胜率起码有七成!
“如此看,被审人断然是因私情,主动且带有杀心,将周旭进行杀害!”
“被审人,完全符合《刑法》取义!”
“我方委托人,在救人时将周旭打倒,丧失行动能力后,第一时间并未进行补杀!”
徐良掏出提前准备好的证据。
他早就料到对方会拿这点开刀!!!
“而是先去观察被拐孩子的状况!”
“如果是故意杀人,那第一时间应当将人杀害,所以,对方律师所言不仅不能给我方委托人定罪,恰恰还验证其‘见义勇为’之心!”
“周旭死亡原因,也是因失血过多致死,并没真正死于孙泉手上。”
“这点被拐孩童可以作证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