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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刑变无罪?谁叫他做侦探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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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65章 掏出谅解书!(第1页)

被审人孙泉故意杀害周旭,该如何解释?

“尊敬的审判长,陪听席以及在座各位记者。”

“首先,我要强调的是,我方委托人主观意念上虽是主动一方,但”

“与岁山两名死者却截然不同!”

徐良站起身,语气严肃。

这一点必须要声明,且需反复强调!

“首先,岁山两名死者是奔着加害而主动攻击。”

“而我方委托人,引诱其主动的原因则是因周旭本身已然产生加害他人的行为!”

“在8月12号,死者周旭弟弟周家乘出租拐卖一名儿童,随后将孩子藏匿于周旭猪圈下,期间周旭对此完全知情!”

“在法律上,已然构成违法犯罪,侵害他人生命安全!”

他的声音响亮无比,传进所有人耳中。

记者与陪听席若有所思的顺着这逻辑进行思考。

趁此间隙。

徐良再次开口。

“正因周旭侵害他人生命安全,所以才让我方委托人产生主动观念!”

“而这主动,又是因孩子。”

“即,我方委托人为被拐孩子,所以才前往养猪场,与周旭产生纠纷!”

这是必须要强调的。

否则即便搬出谅解书也没用。

谅解书只是轻判,而非降低所犯之法!

故意杀人罪的谅解书,与正当防卫的谅解书,两者间对被审人来说,待遇可谓天差地别!

想到这。

徐良眸中精光一闪,追加开口。

“根据《东国刑法》取义,且剥夺警方付出。”

“被审人目标本身是周旭本人,而非为其被拐孩子。”

“孩子是在8月14日当晚由警方救出,侧面来看,被审人前往羊同镇,绝无拯救孩子之意!”

言罢,他再次补充道:

“而于8月13日,被审人孙泉将尸体进行肢解碎尸,拉去洪福街道菜市场进行贩卖”

“这完全是主观意识上的私人情绪!”

“与被拐人无关,联合之前对方无拯救孩子之意”

刘勋在庭审前便已经将案件解剖清晰。

只要将重点放在孙泉故意杀害周旭一事上,配合郑梅,他的胜率起码有七成!

“如此看,被审人断然是因私情,主动且带有杀心,将周旭进行杀害!”

“被审人,完全符合《刑法》取义!”

“我方委托人,在救人时将周旭打倒,丧失行动能力后,第一时间并未进行补杀!”

徐良掏出提前准备好的证据。

他早就料到对方会拿这点开刀!!!

“而是先去观察被拐孩子的状况!”

“如果是故意杀人,那第一时间应当将人杀害,所以,对方律师所言不仅不能给我方委托人定罪,恰恰还验证其‘见义勇为’之心!”

“周旭死亡原因,也是因失血过多致死,并没真正死于孙泉手上。”

“这点被拐孩童可以作证。”